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谁来举证?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全民公众讯(梁树焕)近年来,因工作时受伤要求劳动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的案件越来越多。许多用人单位均要求劳动部门应对工人受伤是否是为用人单位工作而致伤,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就认为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缺乏公正性。那么谁负有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呢?

  案情:工人甲是公司乙的电工,负责电路维护。一日在乙公司的竖井内进行接电作业时,因乙公司龙门吊操作员操作失误,出竖井时龙门吊钢丝冒顶(断脱),甲被甩向地面,造成八级伤残。甲向塔县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部门调查核实,认为甲构成工伤。乙公司不接受认定结论,认为甲下竖井不是为乙提供作业,劳动部门应当对甲非因给乙公司下竖井接电的事实进行调查,否则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缺乏公正性。

  本案争议焦点:甲是否是在给乙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笔者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由此可知,甲非因向乙公司工作时受伤的举证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由劳动部门进行核实。对乙公司要求塔县人社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理由,因与行政法规相悖,故不应采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