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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一起拍抖音火了,又为何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1-03-0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翟春蕾)日常生活中,合伙经营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往往既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因此,仅仅基于相互“信任”的合伙极易产生矛盾纠纷。近日,原告陈某通过邮寄立案的方式到柳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均在外地,故柳河法院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将采取互联网庭审方式审理该案件。

  案件情况:

  被告徐某看到一个国外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视频,便想在国内做一个类似的视频账号。因需要请一个摄影师拍摄,徐某想到同学陈某爱好摄影,于是在2020年5月5日,徐某与陈某在微信上合计由徐某创建抖音账号。双方约定由徐某负责抖音号的管理运营、拍摄、剪辑、商务、编导等,陈某负责出镜的演员、照片拍摄及后期制作等,支出费用平摊。抖音账号的收益部分,粉丝数量在200万之前陈某占35%,徐某占65%,粉丝数量超过200万后陈某占40%,徐某占60%,其他无约定。双方按此约定共同经营此抖音账号,并按约定的35%,徐某支付了陈某各项收益共10万元。

  2020年9月,双方合计后再次在微信上约定自2020年10月份起所有支出的费用由徐某承担,陈某拍摄一条视频徐某给底薪1500元,每条的点击播放量超过300万加1000元,超过500万加3000元,超过1000万加5000元,超过2000万加10000元,七天一结算,并自2020年10月9日起双方按新约定执行。后双方因收益分配产生矛盾,原告陈某便向柳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按35%支付原告2020年10月份以后的收益分成暂计10万元。

  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0月份以后的收益分成暂计10万元,被告不认可并抗辩双方自2020年9月23日后双方对支付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被告按次支付原告报酬。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记录及庭审中原告自述,原告同意按次结算并和原告约定从10月份开始,直至诉讼前一直按次计算报酬。双方的约定与通常意义下的“个人合伙”形式并不符合,故原告主张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通过原被告诉称及答辩,辩论及举证质证过程,邱法官基本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宣判: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与人合伙时多留心,签好协议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保障权益不受侵犯。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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