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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探析|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研究

作者:张继虹 范涛

  摘 要 裁判文书说理是判决的生命和灵魂,审判实践中,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及全面论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让当事人“看得懂”、“弄得通”裁判文书,一直是困扰众多法官的难点。但由于法官不敢、不会说理,导致裁判文书的可读性不强。本文从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裁判文书说理不当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进行探析,为此抛砖引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裁判文书说理存在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 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是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涉及的法律及案件事实,对裁判文书得出的法律结论进行全面论证的过程。在审判实践中,包括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及对采信证据进行说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让当事人看得懂裁判文书,一直是困扰法官的一个难点,现在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都将裁判文书说理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来抓,因而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笔者从事的审判实践来看,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法官而言,对裁判文书说理态度不能够端正,不愿说理。简单套用模板,经常就是改改当事人的信息,尔后把案情稍微改一下,就下发判决书。例如:在撰写离婚判决书时,经常用“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种裁判文书的说理理由,判决当事人双方不准离婚。因为离婚纠纷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官简单套用的这种“万能模板”,虽然表面上看有些在理,但由于经济不断发展,“网恋”、婚外情、经济纠纷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层出不穷,如果简单的套用模板来进行说理,不能够有效反映纠纷产生的情形,进而容易产生上诉、缠访等问题的出现。

  (二)法官不会说理。由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需要法官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情与法律进行全面论述,这样当事人才能够看得明白,因司法能力的提升需要一个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实践中有的法官成长经历是刚出校门不久到法院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员额法官考试后担任法官,因社会阅历、生活经验欠缺,不能全面掌握说理的内容与方法,从而导致说理部分显的空洞,不会说理。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农村熟人社会的影响,当事人之间往往不写借据,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各执一词。有时通过庭审也很难反映出借时的客观情况,此时法官可以通过走访当地村民了解百姓间借钱的习俗,以期还原客观事实,从而做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判决,这些经验的取得都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而来。

  (三)法官说理不当。裁判文书不能写的“南辕北辙”,离题万里。现实社会的纷繁复杂,法律关系有时也显得非常凌乱。民事案件与民事主体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民事案件中的纠纷离不开社会,法官需要有抽丝剥茧的能力,从重重的“迷雾”中还原事实真相,实践中有的法官对此说理贴切,入情入理。例如:2002年7月15日,《人民法院报》曾报道上海二中院在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根据人情常理附了一段感人至深的“法官后语”,当事人在看完判决书后十分感动,来到二审法院对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与感谢,并主动将判决确定其应给付的钱款悉数交纳。该篇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加入情理论述的创新可以说是好评如潮。依情理说理需要法官知悉、了解社会习惯、风俗习惯 ,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惟有此才能作出合乎社会正义、富有人情味的民事判决。如果法官说理不当,势必会产生涉诉信访案件,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二、影响裁判文书说理不当的原因分析

  笔者作为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的一线基层法官,认为影响法官说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我国幅员辽阔,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法官没有时间去详细论述判决理由。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常常面对的是家长里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而基层百姓的法律素养也参差不齐。例如笔者在从事法官的十几年期间,每年办理的案件从二三十件到一百余件,而法官的数量却没有太大的变化。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全国法院仅剩余十几万名员额法官,有一些从事后勤保障、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及负责人也包括在内。由于他们基本不办案或办理简单案件,造成审判一线的法官承担了本应由他们办理的各类案件。尽管在当前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上级部门反复出台各类文件要求院庭长必须办案,否则必须退出员额。如某省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院庭长办案纳入办案系统审判管理平台,但执行力度甚微,院庭长办案数量少,甚至根本不办案,办理一些简单的调解类案件。或者基本就是由法官助理参与,拟定好庭审提纲后,院庭长象征性的参加庭审,其他诸如庭前准备、庭审询问内容、撰写裁判文书、文书送达等工作均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即所谓的“挂名办案”。从每月通报的审判数据来看,以某省三级法院为例, 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院庭长办案为1万余件,仅占全省案件的8.8%,而诸如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每年办案230余件。试想一下,普通法官每年365天,扣除休息日110多天,还余250余天,这期间还要进行出差、培训、业务学习等,算起来每天都有案件,而有的案件开一次庭尚不能结束庭审,这样算起来,每个法官每月能撰写20-30份裁判文书,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少之又少。案件只要一进办案系统,就时刻被审判管理部门、院领导监管,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法官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根本无暇顾及裁判文书说理。只要将判决结果写准确即可,至于“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则是能省就省。在一些民事裁判文书中,需要对有些比较难懂的法理,结合案件事实,通过一些比较通俗的语言来进行论述,使当事人能看得明白。然而法官为图省事,通常不进行论述,直接推出判决结果,从而导致百姓对判决结果理解不够透彻,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判决不能入脑入心,使民众对判决结果容易引发上诉或者信访。

  (二)裁判文书上网与裁判文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说理

  自最高人民法院运行“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后,近几年来,有上千万份裁判文书在该网站公布。从笔者从事的民商事审判实践来看,在案件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时发现,有的民商事案件说理较为简单,法官只是在本院认为部分,简单的引用法条便推导出判决结果。究其原因,现在的舆论风险比较大,裁判文书上网是把“双刃剑”,既考验法官,也考验当事人的认知,每个法官对裁判文书采取“不说”或者“少说”是写作裁判文书的最佳路径,确保没有被炒作的风险才将裁判文书印发送达,在此情形下,显而易见,裁判文书的说理将会弱化。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上万份民事裁判文书中,笔者抽阅了100份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较为透彻的仅有10份,其余90份要么是简单的引用法条,要么是对说理部分仅有寥寥数语。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仅有“2020年3月25日,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因张某逾期未还款,李某主张张某还款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李某3万元”。这篇裁判文书对张某的还款责任仅有一两句话,从根本上来说,并未将民间借贷的证据、法理论述清楚。虽然从普通百姓的情感上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只有简单的几句话就将出借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一笔带过,从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做到裁判文书法理分析清楚,说理透彻。

  另外裁判文书的改革尚需加强。该简化的裁判文书需要简化,该说理的部分需要说理。对于事实认定、证据分析部分,有的法官认为需要简单省略,笔者认为,作为裁判文书浓墨重彩的部分,事实认定、证据分析都考验着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如何将证据分析结合法理进行论述,又确保当事人能够看得懂裁判文书,是关乎裁判文书质量高低的衡量标准。有的法官将证据与事实部分割裂,没有形成逻辑性,说的空话与套话过多,可读性较差。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一定要做到层次分明,分析法理透彻,做到让老百姓读得懂,能服气。

  (三)法院工作人员的写作能力及分析问题能力需要提高

  由于历史的原因,法院的人员构成大致有几个渠道:一是复员军人,这些人员虽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但在实践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经过办案锻炼,文书写作水平有一定的上升空间;二是从别的党政机关交流过来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员由于没有从事司法的实践,常常对裁判文书如何写作及说理部分怎样论述显得“眼高手低”;三是法学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录到法院工作,这些人员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但往往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采用比较晦涩的法理法言,显得裁判文书“高大上”,然而却让人读不懂。裁判文书的写作需要一群高素质的专业法官来完成,而法院的现实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队伍中的人员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程度各有不同,为了实现法官专业化、精英化与职业化,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员额法官改革。但本领高强的法官不是一天两天就能铸就的,因而在司法改革中法官的能力一时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进而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显得比较单调。如有的法学毕业生在撰写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时,因缺乏相关的工作实践与生活常识,对农村土地的发包、承包、流转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能与实践相结合,进而写出的裁判文书不接地气,不能有效的打动人心。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探析路径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举措,解决“案多人少”问题,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开发推广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软件,减少法官撰写文书之累。

近年来,法院的司法改革也逐步步入深水期,深刻性的矛盾正在凸显出来,如何能让法官有效的避开行政事务性工作,让法官腾出精力来撰写裁判文书,成为当务之急。为此一要对行政事务性工作采取招聘文职人员的方式由文职人员完成,有效减轻法官的压力;二是推广开发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软件,借用科技的力量对类型化的案件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法官只对说理部分进行简单修改即可,从而可以腾出精力对某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有效说理,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三是由领导带头办案,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院庭长办理的应该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院领导亲自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情感与实践来看,更容易受到当事人、律师与社会的信任与认可,因为院庭长一般来讲资历深、司法权威较高,遇有比较难办理的案件让其出面容易受到当事人与律师的欢迎。

  (二)加强裁判文书上网,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进行改革

  众所周知,不敢让裁判文书上网,是因为法官觉得对自己撰写的裁判文书没有“底气”。实践证明,裁判文书上网确实能够让法官的裁判文书写的更有质量,为解决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不说”或“少说”的问题,笔者从自己审理的一件案件原告吴某与被告某银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作出说明。

  该案件的事实部分为:2018年4月19日,李某将坐落于某镇某房屋委托某银行出售,某银行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在淘宝网发布了拍卖公告。拍卖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10时至2018年4月27日10时,起拍价为48万元,保证金为5万元,吴某缴纳了5万元保证金并参加竞拍。2018年4月27日10时07分28秒,经延时,淘宝网显示吴某的竞买号 “恭喜你拍得此品”。2018年5月7日,竞买人李某向淘宝网、某银行提出异议,2018年4月27日参与竞拍进行出价时,显示网络崩溃,要求对该房屋予以续拍。同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给某银行出具《关于2018年4月27日阿里资产拍卖系统出价问题的说明》:“某银行:2018年4月27日上午,阿里拍卖平台因网络异常,导致贵行部分正在进行竞价的标的物的出价、报名受到一定影响,我司已于4月27日上午紧急修复了网络异常,目前系统各项功能已经恢复正常。对贵行所提标的,经查属网络异常受影响标的,请贵行按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方式,特此说明。”5月11日淘宝网将该原因通知了吴某并告知5月19日进行二次拍卖。2018年5月8日,吴某到某银行签订合同缴纳尾款时,被告知因网络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吴某将尾款43.6万元转入某银行的账户中。2018年5月11日某银行将吴某缴纳的5万元保证金及43.6万元尾款退还给吴某。2018年5月19日淘宝网进行二次拍卖时,吴某没有参加竞拍,该房屋由毕某拍得。

  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认为: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某银行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发布《竞价公告》和《竞买须知》,其中《竞价公告》第五条规定:“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自动延迟5分钟。”虽然吴某的竞买号在2018年4月27日10时07分28秒以48.6万元拍得该房屋,网络平台显示“恭喜你拍得此品”,但李某作为竞买人参与竞拍,因网络异常无法加价,对此李某于2018年5月7日提出异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此出具了《关于2018年4月27日阿里资产拍卖系统出价问题的说明》,该次拍卖因网络异常影响了李某的正常加价,淘宝网通知了吴某,因此吴某的拍卖价格并不是该次拍卖活动的最高出价。网络竞价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以最高出价成交的交易规则,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自动生成的吴某竞买号显示“恭喜你拍得此品”不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吴某不具有约束力,吴某与某银行的拍卖合同不成立,故其要求依法确认与某银行的拍卖合同有效,要求某银行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并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从上述裁判文书可以看出,笔者作为一名法官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进行充分论证。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阐明事理,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运用得当,逻辑清晰。着重论述了因网络异常延时而导致竞买人不能出价时的拍卖规则,在对网络司法拍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裁判文书证据采信全面客观,对吴某提出的网络平台显示竞拍成功作了明确阐述,对双方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逐项回应。作为法官,对于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要“敢说”,因为裁判文书不能含糊其词,它的作用是要传播一种社会正能量,从而主导社会的风气。

  另外,在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时,要注重改革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简单罗列证据,进行法律适用。对于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对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争议较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则要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作合理说明,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结合法律法规说透彻,从而完整的反映法官论理的过程,使法律文书“看得见、摸得着”;通过一系统的文书改革,进一步弘扬社会正能量,使法律文书的温暖传递到百姓心间,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采取各种方式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从而撰写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如前所述,法官素质的高低会影响到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应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要采取专门培训、精英法官教刚入额法官写作裁判文书等方式,提升法官的裁判文书写作水平。

  二是建立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制度,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在全省法院中评比“优秀裁判文书”,并将评选出来的优秀裁判文书汇编成册进行展示,供全省法院的法官学习,从而形成一种正向的激励作用。笔者2021年审结的原告长春市某公司与被告曹某1劳动争议案件,在事实认定部分及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书进行说明。

  在事实部分查明如下:曹某2与曹某1系父女关系。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曹某2在长春某公司从事校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加油,将车辆送至维修点维修,接送学生上学放学。工作期间长春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开工资873元、6月20日开工资1309元、7月16日开工资3200元、8月15日开工资1981.82元、9月21日开工资2472.73元、11月1日开工资3700元、11月15日开工资3700元、12月19日开工资3700元、2020年1月10日开工资3331.81元、4月1日开工资2000元,其中4月1日开工资2000元是长春某公司按每月1000元开给曹某2020年2月份未出车的工资,长春某公司尚欠曹某2020年3月、4月的工资未支付。2020年4月30日,曹某2因急性心肌梗死,呼吸心脏骤停去世。2020年6月23日,曹某1向长白某委申请仲裁,要求:一、依法确认曹某2与长春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长春某公司支付2020年3月、4月份工资3160元,按每月1580元的最低工资补发1月、2月份工资1160元;三、长春某公司支付因未与曹某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239.08元(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长白某委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曹某1父亲曹某2(已死亡)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与长春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长春某公司支付曹某12020年4月工资165元,在2020年8月28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曹某1的其他仲裁请求。长春某公司不服长白某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

  在说理部分认为:关于长春某公司与曹某2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曹某1提供的长春某公司乘车记录表、绩效考核表、关于车辆消毒的实施标准、消毒点检表、加油证使用须知、曹某2报酬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知,曹某2在工作期间从事校车驾驶工作,负责校车清洗、消毒、加油,将车辆送至维修点维修,驾驶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每日早上6点10分发车,沿途按时间表中的时间到各个站点接上学的学生,送至学校,整个行程约45分钟,下午4点25分到学校接放学的学生到各个站点送学生回家,整个行程约45分钟,有时根据长春某公司的要求灵活调整出车时间。疫情期间根据长春某公司的要求提前到岗,对车辆进行消毒。曹某2从事的校车司机工作,是长春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曹某2作为自然人,长春某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关系的主体;曹某2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曹某2除提供劳动外还接受长春某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长春某公司按照出车次数及备班时长给曹某2发放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曹某2于2019年5月17日从事校车司机工作,2020年4月30日死亡,劳动合同终止,故曹某2与长春某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过分析该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可以看出,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阐明事理,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运用得当,逻辑清晰。着重论述了校车司机与校车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同时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校车公司处于停工停产,法官依据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吉林省的相关政策,对于校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该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对证据采信全面客观,对双方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逐项回应,通过该文书可以看出举行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对于提升法官裁判文书的说理起到了正向激励的积极作用。

  结 语

  裁判文书是法官的名片,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最终载体,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赁证,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效的集中体现,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裁判文书这张名片中的“金字招牌”。笔者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如何改进作了一番探讨,希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能对法官提升裁判文书写作水平有所帮助,在文书说理探索之路上贡献智慧,让司法公平正义之光始终普照在当事人心间。

  (作者单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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