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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 受益人及过错人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5-02-11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赵全能)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在法院的努力调解下,原告与四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唐某诉称:2013年4月份,被告王某富承包被告王某祥现家的房屋修建,并以每天90元工钱雇佣我为其打工。2013年4月25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马某、唐某操作不当,导致支模的木杆从高处落下将我头部打伤。我受伤后,四被告先后将我送往水磨镇卫生院、鲁甸县中医院、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6天后好转出院。住院期间我所花的医疗费,被告王某富支付了1000元,被告王某祥现支付了4000元,被告马某支付了1000元,被告唐某支付了3000元。我所受损伤经昭通市鼎安司法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出院后,四被告对我的损失未作任何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53372.22元。

  被告王某富辩称:原告受伤是事实,但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我已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现在他要求我再赔偿,我没有赔偿能力。

  被告王某祥现辩称:原告受伤的事实我予以认可,我愿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但是应当扣除我已经垫付的5505元。

  被告马某辩称:我已垫付了原告1000元医疗费,现无力再赔偿原告。

  被告唐某辩称:原告的赔偿请求太高,我除已垫付原告的医疗费1000元外,没有赔偿能力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富除自愿赔原告唐盼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元);二)、被告王某祥现自愿赔原告唐盼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505元(含已支付的5505元);三)、被告马某自愿赔原告唐盼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元);四)、被告唐某自愿赔原告唐盼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

  四被告定于2015年2月11日一次性付清。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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