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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县国土局变更国有土地所有权 不经所有权人同意

发布时间:2015-03-1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四川省威远县国土局变更国有土地所有权

不需要所有权人同意

内江市、威远县两级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

拒收受害人证据、拒绝证人出庭作出枉判

  我是原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法人代表XXX,四川人,我于1995年在四川威远县开办了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并经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得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因威远县地方环境恶劣无法继续发展,我厂经县政府处置后无法再经营,场地一直出租。在2006年,我厂的2亩多土地被威远县国土资源局非法变更登记,变更给了他人!而当时作为所有权人的我全然不知。直到2011年初,因场地租赁方交费时我才发现,我的1445.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已逆变他主!

  在所有权人没有在场也未委托他人、仅有第三人单方办理、缺乏所有权人资料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威远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变更登记、侵占我的1445平方米国有土地,我多次找到威远县人民政府、国土局要求恢复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威远县人民政府不但不查清事实纠正错误,反而避护其违法行政行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撤销威远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土地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程序违了法理应无效,在大量的、清晰的事实依据面前,然而威远县人民法院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令人咋舌——“程序有暇疵,过户有效”。这样的判决,其实也不难理解,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而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威远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再拖上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地方政府把法院拉下水,让法院跟着一错再错!

  无论是威远行政部门的失职失责违法违规,还是法院的误判枉判,都构上了行政乱作为、渎职,更给我企业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给我个人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党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此特恳求上级组织、领导核实调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为民作主,还事实一个真相,按政策法规挽回给我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

  具体事实详情请关注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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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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